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社区**委**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园**号楼**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17日至3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甲接受他人指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园**号楼**层**号其租住地内,多次组织李某某、周某乙等多人进行网络赌博,现已查证周某甲聚众赌博的赌资累计人民币2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副本,记账本2本,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李某某、周某乙、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份,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电子版),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涉案款结算票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院印)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有关涉案款人民币44545元现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