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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家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以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收受下线码民的码单其中收受姚某某投注码单1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周某乙投注码单1万余元、艾某某投注码单1万余元、陈某某投注码单1万余元、周某丙投注码单3000余元、付某某投注码单7000余元、周某丁投注码单3000余元、李某某投注码单3000余元、冯某某投注码单200元。码单共计56000余元。周某甲将所收受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先后报送至上线一个姓“姚”的(身份待查)和胡某某处,上线返给周某甲42倍的赔率及12%的利润,周某甲从中获利10000余元,周某甲现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周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10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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