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公司财务主管及其附属广州汇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居**街*号**房。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间,同案人古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有限公司、广州**进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进口有限公司,均已被判刑)、广州**工贸有限公司和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制作虚假进口文件和价格单证,采取低报价格以一般贸易方式在广州内港滘心码头、芳村码头、白云机场等口岸将化工原料走私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被告人周某甲在同案人古某某的安排下,伙同同案人李某甲(任**有限公司经理,已被判刑)、同案人叶李某乙(任**有限公司职员,已被判刑)共同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被告人周某甲作为**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及广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走私货物的管理和走私资金的分配管理,给公司员工发工资等日常管理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参与走私进口化工原料297票,向海关申报进口总值为7262376.1美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走私进口货物实际总值12652881.4美元,应缴税额人民币16263152.5元,偷逃税额人民币7349131.49元。
2015年6月后,在**有限公司、**进口有限公司被海关立案调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和同案人古某某等人潜逃在外,被告人周某甲受同案人古某某指示,伙同同案人李某甲将涉案的走私进口赃物转移藏匿、低价销售,转移赃款,以逃避侦查机关的追查追缴。赃物被同案人李某甲等人折价销售给多家公司及个人,收回部分销售款人民币4582232.5元,被告人周某甲提供银行账号给同案人收取上述销赃得款。另外,被告人周某甲在逃期间把同案人古某某因案发而没来得及收回的人民币5200000元在途货款回收到其控制的名为“陈某甲”银行账号,然后再转到同案人古某某亲属名下的银行账号,并继续向其他账号转移资金。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北三巷15号502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公司印章等物证;
2.报关单证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证言;
4.同案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7.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曙芬
检察官助理:许 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涉案现金人民币40100元等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冻结以下银行账户,请依法判处:
周某甲账户:62122636020********
周某甲账户:62284800848********
周某甲账户:62270033222********
古某某账户:62284900800********
周某乙账户:62284800844********
周某甲账户:62284800808********
周某甲账户:62284900880********
陈某丙账户:62284800899********
周某甲账户:62226007100********
向某敏账户:6222083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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