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在其位于玉山县**镇**村家中接受钱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周某乙等人六合彩赌博押注,并报码至上线被告人钟某某处。周某甲收集赌资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钟某某,钟**再上报给“李某乙”(身份信息不详),钟某某按照周某甲记码金额总额的10%返利给周某甲,“李某乙”按照钟某某记码总额的12%返利给钟某某。经查,仅2018年1月份至2019年9月份,周某甲与钟某某微信间资金往来共计106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钱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4、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六合彩记码
本复印件、双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周某甲、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明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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