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周某乙(另案处理)租用开发区招远路中元宝坻B段*号、*号两套商铺开设“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没有融资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洛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该公司原法人个人名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洛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集资参与人为出借人,洛阳某某机械公司为借款人,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的三方借款担保合同,并以高利息为噱头,雇佣业务员以公开发放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等手段进行夸大宣传,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存款。被告人周某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情况下,在公司经营期间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与客户签订融资担保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盖章),合同的保管以及第三方借款公司公章和个人名章的盖章及保管,员工工资发放、客户存款保存及转账给周某乙、客户利息发放等事项。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累计非法集资公众存款人民币312.7103万元。集资到公众存款后,被告人周某乙并未将所吸收存款全部交付至洛阳天航机械公司以及洛阳天航机械公司财务,而是私自将赃款通过POS机刷卡消费3.44万元,偿还个人债务101.21万元,借给李某某10万元,周某乙自己支取(包括ATM机)75.99万、周某甲支取10.99万,给洛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法人周某丙转账15万,给洛阳市某某焊剂厂原法人张某某转账3.8万,其余转账给田某某等人共计97.276万元。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非法集资公众存款后,于2015年3月携带集资款逃匿。2015年4月10日对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归案。
案发后经对唐某某住所内提取到的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公用的保险柜及里面物证洛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公章一枚,洛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法人周某丙个人名章一枚,经鉴定,唐某某处提取到的洛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公章与洛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现法人白某某提供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送检的6份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上的洛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印文与唐某某处提取的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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