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07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在潮南区胪岗镇泗和村埔尾片充当楼地买卖介绍人,在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倒卖土地使用权给郑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曾某某、周某丁,涉及倒卖土地1.43亩,其中未批未建0.31亩,未批已建1.12亩,地类属建设用地,非法倒卖获取的土地款共5313000元,被告人周某甲赚取介绍费用共128700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国土调查报告、收据、转让合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周某戊等18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帮助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给村民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朝洛
检察官助理:周冉欣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五册。
3.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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