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赌博,于2019年2月1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周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在周宁县**镇**村**路**号其住所内,利用射钉器、无缝钢管、枪托、锁紧器等物件,改装射钉枪1支。2020年6月10日,周宁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周某甲住所内,查获其藏匿的上述改装射钉枪1支、射钉弹30颗及铅弹102颗。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击发空包弹发射钢珠,其枪口比动能为15.6焦耳/每平方厘米,符合枪支认定标准,属于非制式枪支。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周宁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射钉枪1支、射钉弹30颗、铅弹102颗等物证。
2.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委托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网购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乙、缪某某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鉴(2020)1563号鉴定书。
6.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清满
检察官助理:林毅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990593****。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2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改装射钉枪1支、射钉弹30颗、铅弹102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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