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涧县**镇**村委会**社“小八山”山林内“荒田”林地由**镇**村委会**队集体开荒后作为耕地使用,于1982年包产到户并由周某乙户一直耕种至1997年,后周某乙户只耕种其中部分面积至2016年(检验报告中标记为9号地块,计8.502亩),其余部分长期无人耕种并生长植被。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周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镇**村委会**社“小八山”山林内“荒田”部分山林(检验报告中标记为1至9号地块)修建道路及种植农作物,并在此过程中雇请挖掘机、自己使用旋耕机重新开挖 “荒田”部分山林(检验报告中标记为1至8号地块),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大量毁坏。
经南涧县林业和草原局检验鉴定,涉案现场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5.2205亩(标记为1至9号地块),地类分别为林地(14.877亩)、其他及非林地(0.3435亩),林种分别为防护林(5.139亩),一般用材林(9.738亩),森林类别分别为国家级公益林(5.139亩),重点商品林(9.738亩),优势树种为云南松,起源为天然林。
被告人周某甲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6.375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为5.139亩,重点商品林为1.23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茜薇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