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龙津镇**村**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安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借用周某丙、周某丁的名义,以人民币6000元承租了龙津镇城北村五房组“猪沙坳”山场20余亩山地,计划种植油茶树和建造厂房养羊。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周某甲在没有办理林业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陆续在五房组所属“猪沙坳”山场和坳下组所属“美术垅”山场平整土地,期间因城北氧气站计划修水泥路会占用到“美术垅”山场的老路并隔断“猪沙坳”和五房组的部分土地,周某甲找到氧气站并提出沿着坳下组“美术垅”山场山脚改路的方法,经城北氧气站同意后,周某甲继续请来挖机沿着“美术垅”山场山脚平整路基并在路基旁的空地上打水泥桩计划建厂房。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甲在五房组、坳下组平整土地占用林地面积8244.7平方米,折合12.367亩,林地性质为用材林,湿地松。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安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及归案经过材料;
2.林权证、租用山场协议书及收据;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
4.安义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意见书》;
5.证人周某戊、张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12.367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印金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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