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310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7********,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楼**号,现住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同案人谭某某伙同龚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召集多人非法创立中华**创业协会,由谭某某担任会长,下设十多个团队发展成上万名会员,每个团设团长、副团长、总统计、统计、团教导员、团督察等职务,以大团、小团、大队、小队等进行层级管理,租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作为办事处,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各种“民族资产解冻”和国家“精准扶贫”项目,以每个会员将来会获得巨额扶贫款项为诱饵,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拉进微信群进行非法集资,由团队各级统计收钱并逐级上交总会。
同案人詹某某、周某乙、杨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任中华**创业协会23团的团长、总统计、统计、总督察,被告人周某甲任教导员,分别负责23团非法集资项目的宣传和消息层层转发、非法集资款项的收取、上交以及会员微信群的建立和管理。经司法会计鉴定:23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299,346.40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3月2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6册,光盘6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脑、银行卡、笔记本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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