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县**村**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本案于2019 年5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押回温岭市看守所。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且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开始,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将房屋抵押债权转让项目包装成“月汇宝”、“季汇宝”、“双汇宝”、“年汇宝”等多款不同的理财产品在“行行贷”网络金融平台、“连钱包”APP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宣传该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6%至12%,到期归还投资本金,以在线上、线下销售该理财产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公司银行账户。
2015年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先后注册成立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和温岭分公司,其作为两公司的负责人,组织员工通过电话推销、在小区、超市等处散发宣传资料、台州电视台播放广告等方式销售上述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温岭分公司吸收资金1100余万元,台州分公司吸收资金250余元(前案判决后新发现)。
2019 年5月7日,温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周某甲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押回,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借款合同、投资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陈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甲作为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甲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遗漏罪行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玖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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