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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罚款伍佰元;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无证开采,于2016年9月2日被天长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计陆万零肆拾叁元柒角五分,并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东、被害人陶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3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因其打电话阻止被害人陶某某开车带生产队队长强某某等人前往社区反映**村周边石矿污染问题未果,便带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陶某某工作的**村**矿找陶某某。到现场后,顾某某等人踹开陶某某的宿舍大门,将陶某某拽出宿舍,强迫陶某某下跪,后因陶某某挣扎未成功,遂对陶某某拳打脚踢。尔后,被告人周某甲及顾某某等人强行将陶某某带至被告人周某甲经营的**矿办公室,再次强迫陶某某下跪;在陶某某试图解释时,被告人周某甲手下的一个人打了陶某某两个耳光。之后,**矿的大股东任某某要求陶某某不要开车带生产队村民乱跑,并出言恐吓陶某某。后在陶某某保证不开车带生产队村民去反映问题后,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才让陶某某离开。

二、寻衅滋事罪

1.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在天长市**汽修厂门口碰到被害人吴某甲索债未果,遂打电话喊来三个年轻人,强行将吴某甲带至**KTV包厢。在包厢,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强迫吴某甲喝了两瓶啤酒,并打了吴某甲两个耳光,后因吴某甲确实无钱还债,才让吴某甲离开。

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带人在天长市**镇街道**十字路口拦截吴某甲的货车,货车驾驶员告知吴某甲此情况后,吴某甲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吴某甲的货车驾驶员才得以离开。

2.2013年2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到吴某乙家中,让吴某乙替其哥哥吴某甲还钱,被吴某乙以自己不欠周某甲钱为由拒绝。被告人周某甲遂打了吴某乙面部一拳,致吴某乙鼻部流血。

3.2013年2月28日,天长市**镇**社区**生产队及周边几个生产队村民在**道路附近设置路障,阻止**村周边石矿的运输货车通行。当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带几个年轻人前往现场疏通道路。到现场后,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推了村民周某乙的老婆姜某某、村民徐某某,并将徐某某推倒在地。尔后,被告人周某甲又带着人追至周某乙家中,其中一个年轻人并打了周某乙右眼部一拳。

4.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因**石矿运输石矿的车辆经行**村影响了该村村民的正常生活而被禁止通行便去疏通道路。期间,该村站在路边的村民被害人张某某引起被告人周某甲的不满,被告人周某甲遂将张某某的玻璃茶杯摔坏,并引起双方纠缠。纠缠中,被告人周某甲的T血衫被张某某撕坏,被告人周某甲便从路边的砖堆拿起砖块砸了张某某的头部,致张某某脑震荡。

5.2014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因要求**快递员王某某将快递送至其位于天长市**镇**社区农贸市场附近的住所被拒绝,认为王某某不尊重自己、丢了面子,遂驾车到天长市**镇**社区**超市附近找到王某某,踢了王某某腹部一脚。

6.2015年1月4日18时许,**商贸的员工雇佣货车驾驶员袁某某将冰柜送至被告人周某甲经营的位于天长市**镇**社区的**超市后,超市员工杨某某要求该**商贸的员工清洗冰柜,后在清洗过程中,袁某某一再催促。为此,杨某某和袁某某发生纠缠。被告人周某甲通过监控看到上述情形,认为有人在超市闹事丢了自己面子,遂赶至超市,踢了袁某某一脚。当晚,被告人周某甲又带几个年轻人追逐袁某某至天长市**大厦停车场围住袁某某,随行的一个年轻人抓住袁某某的头发,并责令袁某某下跪向被告人周某甲赔礼道歉。

7.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在自己家中与被害人何某某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过程中发生口角并纠缠,遂打电话给其老表余某某,让余某某带人过来。余某某带牛某某到现场后,牛某某用烟灰缸砸了何某某头部一下,致何某某脑震荡。

2019年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接到天长市公安局金集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出门准备到天长市公安局金集派出所时,被守候的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天长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任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陶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并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数罪,应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天祥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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