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47********,汉族,初中文化,蚌埠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朱某某的陪同下,到位于蚌埠市蚌山区**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处,在门口等待杨某某。10时许,杨某某开门外出时,遭到周某甲拦堵,并被周某甲摔倒在地。随后周某甲骑坐在杨某某身上限制杨某某活动自由,并殴打杨某某头面部,致使杨某某眼部受伤,还指使朱某某拿走杨某某的手机,阻止杨某某报警。当日晚间,周某甲睡在杨某某家门口,阻止杨某某离开。至第二天上午7时许,杨某某在周某甲的挟持下,到银行取钱给周某甲。周某甲得到现金后,才让杨某某恢复自由。2018年11月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右侧眼眶内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自行到案,但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残疾证、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解放军123医院住院病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并施以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视力残疾等级一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施良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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