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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拘禁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号楼**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2月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2月22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北京市顺义区**机动车教练场,伙同艾某某、贺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唐某某(均已判刑)因债务纠纷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殴打,并且不让其离开教练场。11时许,艾某某、周某甲等人强迫王某某前往北京市平谷区渔阳大厦附近,租借李某某的宝马三系轿车一辆,后将王某某带回**教练场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19时许,艾某某、周某甲等人强迫王某某前往其女朋友刘某某住处,逼迫刘某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才让王某某离开。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10月12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道慧

检察官助理:刘志敏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6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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