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岷县公安局申都派出所民警根据新疆警方提供的线索,在岷县**乡**村被告人周某甲家中查获火枪一支。经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为前装式火药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处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一年至二年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淑贤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68298****、1839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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