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被告人周某甲在淘宝网店上购买了一支“宝马”牌射钉枪,并在醴陵市**街道**医院附近一无名五金店购买底火,用于装修打钉。2018年4月份,周某甲开始承接房屋吊顶装修业务,为延伸打钉距离,想到改装射钉枪。其在醴陵市**街道附近一无名五金店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私自改装成枪管,形成了结构完整、功能正常的自制前装药式火药枪。被告人周某甲使用改装后的射钉枪用于装修打钉,后私藏于其位于醴陵市**镇**村**组的住宅附属杂屋的门角落内。2019年6月1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甲持有的改装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光盘;4.鉴定意见: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株公物鉴(痕检)字[2019]21号;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如能通过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泺榕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7716798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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