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办事处**村**社,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2015年3月26日因滥伐林木被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为捕食野生动物,事先准备电捕工具。2018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玉泉村6社小地名“生机湾”禁猎区安装电网,先后猎捕野猪二只。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玉泉村6社小地名“吊嘴儿”禁猎区安装电网,猎捕野猪一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玉泉村6社小地名“苦杆凼”禁猎区安装电网,先后猎捕赤麂一只、毛冠鹿一只、野猪一只。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南川区人民政府公告及南川区林业局的认定等书证
5、勘验、检查、检测报告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彦
检察官助理:宗钰乔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办事处**村*社家中,联系电话:1573652****。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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