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被告人周某甲为防止野生鸟类啃食其种植的玉米,在未获取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网捕的方式,在自家旱田内(位于本市**镇**村**组“**坡”处)共计架设2面丝网驱鸟。截止4月20日,上述丝网共计捕获野生鸟类8只,所捕鸟类均已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松滋市“爱鸟周”活动方案及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周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捕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金健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94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