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9月下旬,被告人周某甲因家中妻子生病、儿子受伤住院开支较大,为补贴家用,便想到猎捕野猪或其他野生动物变卖换钱。随后,被告人周某甲购买钢丝制作弹簧钢丝套,在竹山县**镇**村**组“洞子沟”山梁东北向的一片山竹林内布设弹簧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发现其布设的弹簧钢丝套捕获了一头野猪,因捕获的野猪已死亡,又太重,一个人无法将野猪运走,周某甲就电话联系同村村民王某某、郑某某帮忙搬运。郑某某因年纪大,走不动了,就在半山腰等候,周某甲等王某某到后,两人将野猪拖至“洞子沟”西南侧山梁下方山腰一个水潭处,用弯刀将野猪肢解,猪头、内脏扔到树扒里,将四只野猪跨清洗后用树棒子挑着下山。

周某甲和王某某轮流挑着野猪跨与郑某某一起下山,走到山脚下河沟处时,与在此地帮黄某某放牛的张某某相遇。张某某发现周某甲背包里的弹簧钢丝套与2020年4月份弄伤其放养的一头牛的弹簧钢丝套相似,就阻止周某甲、王某某、郑某某三人离开并要求赔偿弄伤的牛钱,张某某同时电话通知黄某某向竹山县公安局麻家渡派出所报警,遂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甲户籍信息、十堰市政府禁猎野生动物通告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指认笔录;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弹簧钢丝套猎捕一只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