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3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被告人周某甲在灵璧县**镇**街购买了若干罂粟种子,后将该罂粟种子种植于灵璧县**镇**村其儿子周某乙老宅院内。2020年3月15日,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被告人周某甲种植的罂粟幼苗,随即对该幼苗进行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周某甲共计非法种植罂粟幼苗4716株。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471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开明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灵璧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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