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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叶榴敏(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玉环市大麦屿街道等地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约24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约5万元,其中接受下家姚某某投注约64万元、杨某某约90万元、沈某某约5万元、陈某甲约15万元、任某某约13万元、许某某约5万元、周某乙约12万元、陈某乙约30万元、王某某约10万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银行明细、收据;

2.证人林某某、施某某、陈某丙、艾某某、姚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陈某甲、任某某、许某某、周某乙、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共539页)、纸质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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