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份开始,周某乙(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海南省三亚市等地,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给李某甲(另案处理)及张某某(个体经营户,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取非法利益。李某甲、张某某又将从周某乙处购进的卷烟在三亚市以真品卷烟的价格进行销售。自2019年8月份开始,周某乙安排其胞弟被告人周某甲向李某甲及张某某等人送货、收款。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先后二次查获张某某从周某乙处购进的各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65.5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548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12月4日,公安民警将周某乙抓获归案,在其租用位于三亚市**芒果园的仓库查获其待销售的“利群(软红长嘴)”等各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400条,总价值103000元。在海口市**快递,公安民警查获周某乙购进的待销售的“椰王绿(三沙)”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200条,总价值32000元。同日,公安民警和烟草执法人员在张某某经营的**特产商行查获其从周某乙处购进的“云烟(紫)”等各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19.5条,总价值4984元。在李某甲经营的**商行店内查获其从周某乙处购进的“三沙(椰王绿)”等各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290.2条,总价值48364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支付账单截图、送货单、海南省三亚市烟草专卖局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协助他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销售卷烟,经营数额达20383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均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涉案财物香烟等见《未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现存放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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