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谭某某、周某乙从事运输、销售走私香烟的生意,其中谭某某负责联系东兴的货源,周某乙负责从钦州到广东的保管和运输。平时走私人员将走私香烟运输到钦北区大寺镇南间收费站后,由周某乙安排工人以小汽车将走私香烟拉至贵台镇屯良村委下屯全村,再由被告人周某丙安排搬运工人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过来,将走私过来的走私香烟搬至周家明、周某丁家中存放。2019年12月26曰凌晨,钦北公安分局民警联合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在钦北区贵台镇屯良村委下屯全村周某甲家中,将涉嫌非法经营的黄权、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抓获,并当场缴获笑蓉王、利群、硬盒红双喜、红双喜1906四个品牌的香烟,其中利群牌香烟2300条、笑蓉王香烟4874条,双喜(硬盒经典)4950条,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6800条。经钦北区物价局估价,涉案走私香烟价值约5643180元人民币。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出协助其弟弟周某乙非法走私香烟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丙协助他人非法经营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丙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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