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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行医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非法行医,于2017年1月20日被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四千元,没收诊疗用品两箱;曾因非法行医,于2018年4月11日被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取缔非法行医行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东海县**镇**村自己家中非法行医,于2017年1月20日、2018年4月11日被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2020年2月10日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又在家中非法行医被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查获。

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执法办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贾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1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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