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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92号

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经济联合社,地址仙城镇**村,法定代表人周某甲。

诉讼代表人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现任潮南区仙城镇**村村委主任、经联合社负责人。 

被告人周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4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经济联合社、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担任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经济联合社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村土地非法转让给村民,总安排非农建设用地108宗,收取地皮款金额1465653.60元,规划用地面积37.41亩。

经潮南区国土资源局界定,涉案土地面积共37.41亩,地类:27.17亩为建设用地、5.47亩耕地属于规划建设用地、0.28亩为果园属规划建设用地、2.02亩为耕地属基本农田、1.66亩为耕地属于有条件建设区、0.81亩为果园属于一般农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关于仙城镇**村会1998年1月至2010年12月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收费单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经济联合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甲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五册;

3.光盘一张,图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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