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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在桃江县**镇***村村民莫某甲的自留山上私自开采建筑用板岩。被告人周某甲雇佣挖机剥离山上表土后,采用炮机、挖掘机直接采挖板岩,共计采挖板岩17000余吨。被告人周某甲将采得的建筑用板岩主要销售到益马高速、马安高速、常安高速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销售建筑用板岩至少52.27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已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由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文某某、詹某甲、莫某乙、莫某丙、莫某甲、夏某某、薛某某、莫某丁、周某乙、蒋某某、詹某乙的证言;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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