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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采矿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位于**村**西南角片麻岩,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位于**村**西南角片麻岩,经鉴定,非法开采总量达17266.75立方米,价值29066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学厚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周某甲联系电话1396131****;2.卷宗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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