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至案发以来,被告人周某纠集其陕西同乡李某某等十余人,周某以分配各店面负责人和按摩女并教唆实施盗窃方法,采取由按摩女对前来按摩客人进行盗窃,看店人员负责转移盗窃的赃物,在商丘市梁园区“310”转盘西50米建设路北休闲按摩店等处共盗取姜某某等人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