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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至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医院发热门诊东侧非机动车停靠点的一辆黑色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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