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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 ,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1的轿车行至宜城市雷河镇东方铁道路口的老汽水房仓库,打开大门进入仓库后发现仓库内存放有金属建筑工程材料可变卖,之后其将大门锁重新挂好后开车返回襄阳。后周某某前往该仓库对该仓库内物品先后实施三次盗窃,变卖后共获赃款18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1月17日上午,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P****1的轿车行至宜城市雷河镇东方路口的一个废品收购点,和收购点老板程某甲联系,称要将仓库内的废旧金属变卖,在和程某甲谈好价格后,商定当天下午到仓库见面。之后,周某某驾车先来到该仓库,发现大门锁已锁好,于是翻墙进入仓库内,并用撬棍将仓库大门锁撬开,后程某甲乘坐一辆白色货车来到仓库,周某某将仓库内用编织袋装好的蝴蝶卡、内丝、外丝、管夹、废铁及三根不锈钢钢管卖给程某甲,上述物品变卖后获赃款7600元。

2020年1月21日下午,周某某联系程某甲称仓库内还有钢模要卖,并和程某甲约好第二天上午到仓库见面。第二天上午,由程某甲驾驶叉车,程某乙驾驶货车来到仓库,周某某将仓库内的59块模板卖给程某甲,共获赃款6600元。

2020年3月24日,周某某联系程某甲称仓库内还有钢模要卖,并和程某甲约好第二天上午到仓库见面。第二天上午,由程某甲驾驶叉车,程某乙驾驶货车来到仓库,周某某将仓库内的44 块模板、一个水泵,一个电锤、一个轮毂卖给程某甲,共获赃款4600元。

经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8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甲、易某某、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8.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东

检察官助理:刘成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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