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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镇**组**号,住云南省大关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11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于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3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号**附近,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驹牌电瓶车盗走,并将该车以500元价格卖至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绿源专卖店”。同日公安机关在该店铺内找到该电瓶车并予以扣押,后将该车发还被害人。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电瓶车价值378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福州街田孃素粉店门外,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地一辆佳运达牌电瓶车盗走。后被害人报警并通过电瓶车追踪器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路附近找到该车。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电瓶车价值473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相关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材料、发票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二手车购车协议及收据复印件营业执照、租赁协议、行驶轨迹截图复印件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刘衍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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