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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楼**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在我市**镇象***服饰有限公司宿舍***房内盗得被害人庞某的小米牌i5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0元)和小米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后平板电脑因无密码开机被其丢弃,笔记本电脑则销赃得款人民币650元并挥霍一空。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我市**镇***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О二О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3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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