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号,现住德江县**街道**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4********,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被浙江省宁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本院以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席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3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贵D****8在沿河县黑水镇新群村坝上组陈家坡(地名)盗窃付某某家耕牛一头(己怀牛崽),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该牛在饲养期间生下一牛崽,赵某某于同年11月21日将该母子牛以13400元出售给安飞和熊杰,2019年12月4日,熊杰将耕牛提交给沿河县公安局,耕牛已发还付某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9766元。
2、2019年7月27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贵D****0在沿河县官舟镇水爬岩村一组盗窃曾某某家耕牛一头,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被盗耕牛在饲养期间生下一牛崽,赵某某于同年9月28日以11000元出售给安明才。2019年12月4日,沿河县公安局在安明才处扣押该耕牛,耕牛已发还曾某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10600元。
3、2019年7月27日,周某某将曾某某家的耕牛运送到赵某某处后,继续驾驶贵D****0到德江县共和镇打磨丫村打磨丫组盗窃张某甲家耕牛一头,又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2019年11月22日,沿河县公安局在赵某某处扣押该耕牛,耕牛已发还张某甲。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9667元。
4、2019年9月24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闽C****H在沿河县中寨镇移山村贵阳坝组盗窃秦某某家耕牛一头,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赵某某于同年9月25日以7800元将该耕牛出售给张某乙。2019年11月27日,沿河县公安局在张某乙处扣押该耕牛,耕牛已发还秦某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13100元。
5、2019年9月29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闽C****H在沿河县淇滩镇艾坝村大平头一组盗窃崔某某家耕牛一头,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赵某某以10200元将该耕牛出售给张某丙,张某丙以10300元将该耕牛出售给张某丁。2019年12月4日沿河县公安局在张某丁处扣押该耕牛,耕牛已发还崔某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13500元。
6、2019年10月1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闽C****H在石阡县汤山镇雷屯村绕茶关组盗窃黄某某家耕牛一头,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赵某某于当天晚上以6800元将该耕牛出售给冉某甲,冉某甲于同年10月3日以7300元将该耕牛出售给曹某某。2019年12月5日,冉某甲将该耕牛提交给沿河县公安局,耕牛已发还黄某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7633元。
7、2019年10月2日,周某某、席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闽C****H在沿河县黑水镇汆塘村楠木坨组山庄对面山坡盗窃宋某某家的耕牛(公牛)一头,运回德江县以人民币6000元出售给赵某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10566元。
8、2019年11月8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贵D****1在沿河县官舟镇马脑村坝上三组盗窃冉某乙家耕牛一头,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2019年11月22日,沿河县公安局在赵某某处扣押该耕牛,耕牛已发还冉某乙。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12100元。
9、2019年11月9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贵D****1在沿河县谯家镇印山村皂泥池组盗窃殷某某家耕牛一头,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赵某某于同年11月11日以11200元将该耕牛出售给张某乙。2019年11月27日,沿河县公安局在张某乙处扣押该耕牛,耕牛已发还殷某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13066元。
10、2019年11月10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贵D****1在沿河县官舟镇灯塔村组盗窃冉某丙家耕牛一头,并出售给赵某某。因该牛在运输过程中尾部被擦伤,赵某某询问耕牛来源得知系盗窃所得。2019年11月22日,沿河县公安局在赵某某处扣押该耕牛,耕牛已发还冉某丙。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12266元。
11、2019年11月15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浙C****X在务川县丰乐镇庙坝村龙神塘组盗窃王美成家耕牛(母牛)一头,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2019年11月22日,沿河县公安局在赵某某处扣押该耕牛,耕牛已发还王美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耕牛价值人民币12500元。
12、2019年11月17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浙C****X到沿河县官舟镇木梓岭村五组盗窃杨胜六家耕牛一头,运回德江县出售给赵某某。赵某某于同年11月18日以11200元将该耕牛出售给张某乙。2019年11月27日,沿河县公安局在张某乙处扣押该耕牛,耕牛已发还杨某甲。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胜六家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13766元。
13、2019年11月21日,周某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贵D****1在沿河县思渠镇蛟龙村柑子上组盗窃游某某家的耕牛一头,在返回德江途经沿河县官舟镇四松酒厂前被民警查获,耕牛已发还游某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游某某家被盗价值人民币9633元。
2019年11月21日16时38分,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日20时31分,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戊、安某乙、黎某某、张某己、张某丙、张某丁、冉某甲、曹某某、安某丙、潘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曾某某、张某甲、秦某某、崔某某、黄某某、宋某某、冉某乙、殷某某、冉某丙、杨某甲、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辨认、勘验笔录、被盗耕牛指认、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席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耕牛13头,价值人民币1481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涉嫌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有一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周某某共同盗窃耕牛一头,价值人民币1056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周某某出售的耕牛乃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价值人民币385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一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兴华
检察官助理:田川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起诉书2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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