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阳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预谋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实施诈骗,遂在手机微信推广群发送办理该类业务广告,辽宁省丹东市刘某某添加该周微信并准备贷款,被告人周某以该刘信用卡综合评分不足,需要用流水给其信用卡提升综合评分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银行卡号、验证码、网银密码等信息,将该刘银行卡内5000元转账至其手机赌博平台银行账户里自动生成的“张某”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自己赌博。次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通过微信找被告人索要,该周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归还。破案后,赃款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及交易明细、领条及涉案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党艳丽
检察官助理 王莉芳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199******2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庭审举证 质证提纲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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