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向超,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3********,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路**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向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周向超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贩养吸,自2019年06月开始在瑞丽市辖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向朝在瑞丽市景馨家园向吸毒人员董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贩卖数量30元2颗甲基苯丙胺。经侦查实验,2颗甲基苯丙胺净重0.20克。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向超在瑞丽市景馨家园附近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四次,贩卖数量15元半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30元一瓶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经侦查实验,半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14克,一瓶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0.29克。
2019年7月间,被告人周向朝在瑞丽市目脑纵歌场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尹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贩卖数量20元用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经侦查实验,20元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18克。
2019年7月11日瑞丽市公安局在瑞丽市**栋**号将被告人周向朝抓获,后根据被告人周向超的供述,抓获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董某、张某、尹某。
被告人周向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周向超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向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向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向超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文书卷、证据各1册、补充证据材料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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