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楼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二手“西部数据”、“希捷”、“日立”硬盘翻新后,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以“全新”硬盘的名义销往全国各地,至2019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销售金额合计200000余元。被查获当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查扣尚未销售的二手翻新硬盘70个,货值金额合计3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淘宝订单详情、聊天记录、鉴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詹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合计20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10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宓静叶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3册。
3.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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