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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阳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82号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老贼”),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9日前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涉案人方某甲位于潮南区司马浦镇下方村的腊味店中开设一“牌九”赌场。该赌场提供麻将作为赌具,以赌“牌九”的方式开场设赌。被告人周某某雇佣同案人胡某财、胡某全(均已被判刑)在赌场里负责洗牌、发牌等工作。同年8月1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同案人胡某财、胡某全及罗某云等20名参赌人员,并扣押到赌具麻将一副以及赌资人民币123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陇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胡某全、胡某财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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