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队**号,现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以“吴总”的虚假身份,伙同梁某某(已判决)、“段总”(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雇佣廖某某(已起诉)出任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5月8日注册成立大连中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虚构水电站投资项目及投资可高额返利的事实,通过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业务人员在梁某某的组织下,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红星国际广场2号楼1204房间,以上述虚假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收到投资款当日,由梁某某控制并取现,按比例向负责开展业务的“段总”交付后,将余款交于在出租屋内等候分赃的周某某,2017年6月下旬,周某某销毁投资人与**电力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并携款逃匿。该公司在6月底停止营业后,梁某某在高州市向周某某交付了后期骗取的资金。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邹金凤等99人募集资金共计2977750元人民币,返还合计22100元人民币,共计骗取集资款2955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廖某某等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富丽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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