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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周*,女,汉族,初中毕业,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221963********,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三里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三里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3月2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0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周*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三里村自家院子门前的菜地里种植罂粟,经清点共计606株,经鉴定为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周*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萍

检察官:杜书学

二O二O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周*现被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593837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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