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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骗取贷款、信用卡诈骗、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惠民县御龙国际小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马****。 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将其取保候审,2018年8月26日,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罪

1、2013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提交其虚构、伪造的木门定做合同、内门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110万元。

2、2013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提交虚构、伪造的木门定做合同、内门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

3、2014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向济南润丰银行天桥支行提交其伪造的屋买卖合同以及房款收据、木门购销合同、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

以上贷款共计210万元,案发时均未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罪

1、2006年8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其办理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两张(卡号427020291529864、5309700007283056)进行透支。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拖欠信用卡本金32584元不能归还。而后,被告人周某某为躲避银行催收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长达18个月的时间内无法有效催收。

2、2012年5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其办理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6080027993)进行透支。截止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拖欠信用卡本金150987元不能归还。而后,被告人周某某为躲避银行催收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无法有效催收。

3、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其办理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388001174261)进行透支。截止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拖欠信用卡本金12396元不能归还。而后,被告人周某某为躲避银行催收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长达11个月的时间内无法有效催收。

以上,犯罪嫌人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合计166667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蒙  

2019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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