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周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路。被告人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8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蒙城县王集街青年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青年西路路段时,与王某某自西向东推行的手扶轮椅车发生相碰,致王某某及轮椅车乘坐人王某生受伤,后王某生经无效抢救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生无责任。
另查明: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周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冯学奎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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