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柒燕,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永州市道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传讯时发现其已潜逃,后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进行追逃,2014年9月11日经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8日,其被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由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柒燕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柒燕和程某某(已判刑)带着二人三个多月大的小孩,坐上由程某某驾驶装有毒品挂云AC2***牌照的丰田黑色轿车一起从楚雄出发,于次日凌晨6时许途经文山州公安局禁毒支队联合文山州边防支队在富宁县剥隘镇附近323国道的查缉点时,被公安民警示意停车检查,程某某即调车逃跑,公安民警鸣枪示警并驾车进行追捕,在程某某驾车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周柒燕将装有毒品的手提包丢出车窗外。该车行驶至剥隘大桥上时被公安民警拦截,周柒燕、程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程某某驾驶的车内眼镜盒里查获毒品片剂可疑物270余粒,并对程某某驾车逃跑的路线进行巡查,在国道323线富宁县剥隘镇剥隘大桥至广西百色方向约800米处公路水沟内查获周柒燕在逃跑时丢弃的手提包,在手提包内发现毒品可疑物三袋共48砣。经称量,从车内眼镜盒里查获毒品片剂可疑物净重25.6克;从周柒燕丢弃的手提包内提取的三袋毒品片剂可疑物净重9257.1克。上述两处,共查获毒品片剂可疑物总净重9282.7克。经鉴定,所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从该车内眼镜盒里查获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99%,从周柒燕丢弃的手提包内提取的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94%。被告人周柒燕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于2019年10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3.证人何某某、苏某某、施某、万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程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柒燕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282.7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川云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柒燕现关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据目录1份,光碟2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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