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周桂明,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被告人周桂明因犯放火罪,1991年9月10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1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赌博,2010年10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周桂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桂明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周桂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害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桂明,听取了被害人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桂明因换租房屋一事对被害人孟某某产生不满,2020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周桂明在其租住的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内,持刀将前来收取房租的被害人孟某某头面部及手部砍伤。后被告人周桂明又持刀威胁被害人孟某某分别写下“今欠周桂明人民币150万半年还清,永不改变”的欠条及“今收到周桂明房租50万”的收条。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头部、面部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左手腕及双手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桂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手书收条欠条及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桂明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及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桂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桂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桂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检察官助理:刘烨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桂明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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