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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桂森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桂森,男,1990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桂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桂森在博白县博白镇九龙村亮亮集团对面一个沙场的房间内,容留梁某甲、梁某乙、杜、杜、杜某丙、杜某丁、梁某丙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桂森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桂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桂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波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桂森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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