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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桂萍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周桂萍,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桂萍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6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桂萍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以人民币200多元至400多元不等的价格向钟某某(另处)出售细瘰疣螈制品20千克(公斤),获利人民币9000元。每千克细瘰疣螈制品含细瘰疣螈200只,涉案细瘰疣螈合计4000只。

经鉴定:细瘰疣螈(学名:Tylototritonverrucosus)又称红瘰疣螈,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整体价值为1500元。经计算涉案的细瘰疣螈价值合计人民币600万元。2019年2月11日,周桂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桂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桂萍非法出售细瘰疣螈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有春

检察员:张艳竹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桂萍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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