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楷伦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82

被告人周楷伦,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楷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楷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中学附近,使用钢管撬开“叁合鱼”店门,进入店内,窃取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及两台显示器。后将所窃取的物品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00元。

2020年9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周楷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二建小区,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内鑫乐广告店内,窃取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后将所窃取的物品销赃,获赃款人民币600元。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电脑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被盗的台式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楷伦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检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楷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楷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楷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楷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楷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楷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楷伦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