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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樊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周樊,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周樊与购毒人余某某微信联系约定好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种类、金额,并收取余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当日16时许,周樊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33克)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21克)放于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89号4单元3楼至4楼楼梯间消防箱上,后在重庆市渝北区五星园公交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并带领民警查获了其放于上述地点的毒品。

被告人周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樊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樊贩卖甲基苯丙胺0.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樊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樊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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