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周樱,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11日至同年7月9日、2020年8月7日至同年9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1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疫期间),被告人周樱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抖音等app发布售卖口罩、额温枪等消息,虚构其有口罩、额温枪货源。通过发送本人身份证、口罩、额温枪照片,以及接听微信视频、语音通话等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在收取货款后未发货,先后三次实施诈骗行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99750元人民币:
1、2020年2月8日,被害人兰某某通过一微信群添加了被告人周樱的微信,并向其购买口罩。被告人周樱在没有口罩销售的情况下,虚构其有口罩货源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兰某某口罩货款31350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9日,被害人杜某某通过其朋友孙某某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周樱购买额温枪。被告人周樱在没有额温枪销售的情况下,虚构其有额温枪货源的事实,诈骗被害人杜某某额温枪货款41400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抖音APP上发现有人发布售卖口罩的消息,遂通过抖音上的微信号添加了被告人周樱的微信,向其购买口罩。被告人周樱在没有口罩销售的情况下,虚构其有口罩货源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口罩货款27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截图、聊天截图、办案说明、资金流向图、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流水明细、支付宝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兰某甲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兰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樱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樱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9975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樱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永标
检察官助理:陈 瑶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樱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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