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正东,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2008年6月2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正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周正东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周正东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正东独自一人去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大润发广场侧门口的停车场附近,盗窃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
2020年07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周正东独自一人去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人和西路**号**幢楼下附近,盗窃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72元的五羊牌自行车。
2020年08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周正东独自一人去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龙尾小麦田餐厅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30元的黑色电动车。
2020年9月4日6时许,开平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周正东抓获,缴获上述被盗的五羊牌自行车后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梁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周正东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东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正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正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正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正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伦杰文
检察官助理:陈丽芬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正东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随案移送六角钥匙1条(扣押于开平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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