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周正,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0********,汉族,初中肄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2013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正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正在本市河东区华龙道聚安东园2号楼底商“张记羊汤烧麦牛肉饭”饭馆与被害人毕某某一同就餐。其间,被告人周正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周正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腰部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毕某某腰1、2左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9日0时许,被告人周正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7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卫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卫国道与天山路交口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正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3mg/100ml。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周正于2020年10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正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正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正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娜
检察官助理:王辉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正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8张),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